一、貨物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車輛上裝載的危險貨物的毀損、滅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傾覆;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二、第三者責任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傾覆;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保險合同所稱第三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托運人和收貨人及其雇員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險人為排除該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除污費用是指為排除環境污染危害而發生的檢驗、監測、清除、處置、中和等費用。